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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牧民生产生活中,牛抵牛致一方牧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饲养的动物致他人的利益受损害,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年8月,崔某发现自家的种公牛在网围栏内卧伏不起,随后现场发现梁某家的一头种公牛也在网内,且崔某家的网围栏倒伏形成一处缺口。后经崔某出示的照片及视频内容证实,认定梁某饲养的牛进入崔某家网围栏,将崔某饲养的牛顶伤的事实存在,造成崔某家种公牛受伤,30头待配种母牛无法正常配种。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崔某遂将梁某诉至法院。
经本院审理认为,结合崔某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饲养的三岁西门塔尔种牛受到创伤,无法正常配种事实。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崔某经济损失4.7万元,崔某的受伤种公牛归属梁某所有。判决生效后,崔某迟迟未收到梁某的赔偿款,崔某遂于年6月到正镶白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干警第一时间依法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梁某银行账户存款,并赶到申请执行人崔某和被执行人梁某所在嘎查,进一步了解情况。法院干警对被执行人梁某耐心劝解及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梁某如意气用事、拖延不支付赔偿款,将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良后果。经调解,双方约定于年11月30日前将赔偿款给付完毕。在法院干警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崔某当场将受伤种公牛交付给被执行人梁某,本案顺利执结。
崔某将受伤种公牛交付给梁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原标题:《牛闯的祸,责任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