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城乡低收入人口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

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正镶白旗医疗保障局全面落实《锡林郭勒盟城乡低收入人口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疗保障服务规程(暂行)》(以下简称《服务规程》),进一步推进我旗低收入人口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直接结算工作。制定本服务规程。

(一)适用对象

正镶白旗辖区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享受政策)和纳入乡村振兴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门诊慢特病患者。

(2)适用范围

正镶白旗辖区内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3)服务方式

低收入人口中的慢特病患者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政策内慢特病用药,依据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进行直接结算。

(4)人员身份维护

年首次人员信息维护,由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盟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提供的全盟城乡居民低收入人口信息,统一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中。今后有动态调整的,由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动态调整情况,及时进行后续增减人员的身份信息维护工作,确保新增人员及时享受待遇政策。

(5)慢特病认定

低收入人口中的慢特病患者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依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一)医疗机构认定。1.盟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可根据病情诊断直接申请认定。2.高血压、糖尿病病种认定可在一级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认定。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提供佐证材料。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或疾病诊断证明(检验检查资料)。

(6)定点药店购药和结算

完成慢特病认定的低收入患者,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自行选择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政策内的门诊慢特病用药,实行药品费用直接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一)低收入患者本人(或委托代办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含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与所患慢特病病种诊断相符的外配处方(最长不超过12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原则上要求“一病一方”,如患多种慢特病要开具多张处方。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或签约家庭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

(二)定点零售药店驻店药师审核处方后出售药品,并留存登记处方,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患者档案,记录患者购买药品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凭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帐。一次购药量服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医保结算系统进行直接结算,患者本人(或委托代办人)在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零售药店垫付,定期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实际购药与处方药品不符的,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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