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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不断以各种形态悄然潜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锡盟公安机关创新毒品预防宣传模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禁毒知识,增强群众对毒品的警觉意识。

勇当毒品宣传员

3月9日下午,太仆寺旗公安局禁毒大队深入旗宝昌第一中学,开展了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的毒品预防教育宣传活动。民警向在校师生讲解什么是毒品、毒品的特性和危害性、面对毒品时如何拒绝等知识,号召大家在生活中践行远离毒品措施,勇于当毒品宣传员。

让群众参与禁毒

西乌旗公安局对商铺开展检查并进行禁毒宣传,使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从思想上树立拒毒、防毒意识,遏制吸贩毒行为在娱乐场所发展蔓延,营造全民禁毒氛围。

“流动课堂”的作用

太仆寺旗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热情解答群众禁毒知识咨询,认真讲解毒品的危害、吸毒成瘾机理及预防措施、禁毒相关法律法规等禁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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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源遏制吸毒人员

正镶白旗公安局禁毒民警对辖区重点三类场所和返乡农民工、学生、驾驶员三类人群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抵制防范毒品侵害的能力,不断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全力遏制新增吸毒人员。

上好禁毒第一课

阿巴嘎旗第一中学的学生们参观了禁毒图片展板、毒品实物陈列,民警结合展示内容为同学们介绍了毒品的种类、毒品的危害、毒品的形势、毒品的预防等知识。同学们还观看了禁毒教育宣传片,一幅幅触目惊心的图片,一个个家破人亡的惨剧,让同学们的心灵深感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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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吸毒到底会让一个人付出多大的代价?

人脑中本来就有一种类吗啡肽物质、维持着人体的正常生理活动。吸毒者吸了海洛因、外来的类吗啡肽物质进入人体后,减少并抑制了自身吗啡肽的分泌,最后达到靠外界的类吗啡肽物质来维持人体的生理活动,自身的类吗啡肽物质完全停止分泌。那么,一旦外界也停止了供应吗啡肽物质,则人的生理活动就出现了紊乱,出现医学上说的“反跳”或“戒断症状”,此时,只有再供给吗啡物质,才可能解除这些戒断症状,这就是所谓的“上瘾”。上瘾后的吸毒者会发现自己越来越难以感受到之前的兴奋了,只能不停加大剂量和提高频率才能找回当初的感觉,殊不知自己已经在泥潭里越陷越深。

面对如此的“杀伤力”,还有谁愿意冒着付出如此代价的风险去尝试吗?

简单总结一下吸毒的成本就是以下几点:

经济成本——倾家荡产,一穷二白

当你未曾吸毒时,事业有成、生活殷实,一旦吸毒成瘾不能自拔,就会失去事业、一贫如洗。每个成瘾的吸毒者都会无心工作,每天需花费几百上千元不等的毒资,无钱买毒时就会变卖财产,最终导致倾家荡产。

健康成本——面黄肌瘦,体弱多病

毒品对人体会产生高度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破坏(依赖)。久而久之还会摧毁吸毒者的精神和意志,出现人格解体、心理异常等,甚至导致死亡。吸毒还会带来各种感染性疾病和并发症。

亲情成本——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吸毒致使吸毒者变得道德败坏,暴躁易怒,情感淡漠,无任何信义责任可言,必然导致家庭成员不睦,最终造成家庭破裂。

自由成本——一朝吸毒,终生戒毒

吸食毒品被查获后,或者去戒毒所自愿戒毒,或者被决定社区戒毒,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即使一时没被查获,为了吸食毒品而又不被察觉,也会东躲西藏,每天彷徨度日。

前途成本——名誉扫地,身败名裂

即使是很有才华的人,一旦吸毒而不及早戒除,也等于掉进了死神和魔鬼的陷阱,毁掉自己的前途甚至生命。

社会成本——害人害己,危害社会

一旦吸毒成瘾,吸毒人员为了满足毒瘾,为了获取毒资而做出不道德或者轻微的犯罪活动。当从事这些行为不足以满足其对毒品的需要时,便会从事恶性的犯罪活动,比如盗窃、抢劫、贩毒、坑、蒙、拐、骗等。另外因为吸毒后产生的各类幻觉、幻听各类症状,或是因为吸毒导致的精神亢奋等行为,容易造成毒驾伤人等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法律惩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贩毒、运毒、藏毒、容留他人吸毒,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均构成犯罪。

《禁毒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刑法》部分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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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民禁毒,让我们携手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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