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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旗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当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正镶白旗长期居住的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有《残疾人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均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即日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或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经公示后,出具初审认定手续报旗劳动就业局审核认定、备案、公示后,经人社局复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发放。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2、3、5、6、7、9、14页)1份;
3、年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养老、医疗)原件(复印件)1份;
4、本人社保卡原件(复印件)1份;
5、持有《低保证》《残疾证》者提供原件(复印件)1份。
有关要求:
1、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今年初次认定享受补贴的人员如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出租车营运证”的原则上不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的原国有(集体)下岗失业职工,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3年的原有国有(集体)下岗失业职工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期满。
2、如涉嫌造假、伪造证件的,情节严重的将负法律责任。
3、期限:即日起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准备相关资料申报,截止时间12月30日,社区保障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旗就业局,如未按规定时间或个人原因滞后提交申请及缴费的,视同自动放弃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逾期不予受理。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