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5月1日正

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

5月1日正式启动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工会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在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的一项公益性保障活动。旨在缓解职工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强职工医疗抗风险能力,切实为职工构筑一道互助互济的健康防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开展以来,全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积极参与,会员广泛受益。为了让更多职工享受互助互济的成果,进一步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持续开展,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于5月1日正式开始。

自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启动以来,旗总工会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持续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有序开展,目前,我旗共有81家单位的人参加了活动。截止年底,共为名(在职职工人、退休8人)职工申领互助金.09元(在职职工申领.00元,退休.09元),一年内同一职工最多申领达14次,个人申领最高金额.98元。有效促进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减轻了职工住院看病的负担,进一步发挥了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

今年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又有利好新政策出台,其中最高报销金额可达50万元。

今年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主要对以下政策进行调整:元—元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现在的50%;元(不含)—元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现在的60%;0元(不含)—0元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现在的80%;一个互助期内最高报销金额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50万元;新开展了女职工馨康互助保障计划,每年交费35元,规定了女职工13类特殊疾病,最高可领取元的互助补助。

参互对象

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参互退休职工。

活动采取集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5%(含)。

交费标准

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期元、参互退休职工按每人每期元(含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的10元)的标准。每个互助期为一年,每人限交一份,一年办理一次。

补助标准

参互职工住院统筹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分段按比例补助报销,最低不少于元,一个互助期内最高不超过50万。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年度(第4期)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①,均可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5%(含)。

第二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②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申请书》和《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会员名单》(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二)《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证明;

(四)副处级以上职务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女职工,需要准备任职文件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五)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单位台账》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一并留存备案。

第三条单位办理续互手续,需在前一个保障期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办理完毕,否则按重新参互规定执行。

参互退休职工(符合《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且年龄不超过70(含)周岁)手续在原单位办理,补助标准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待遇执行。

第四条年度(第4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办理时间为:本年5月1日至12月10日。

第五条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二章互助金(互助会费)的收取

第六条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年度(第4期)参互职工交费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元,参互退休职工每人元。互助金(互助会费)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互助金(互助会费)由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接受职工入会申请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互助会费),按规定时限上交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助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三章互助待遇和支付

第九条参互职工在保障期内享受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③医疗补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自费费用④),采取单次住院⑤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保障期补助最高金额为00元。

1.自付部分在0—元(含)的,按40%比例补助;

2.自付部分在元(不含)—元(含)的,按50%比例补助;

3.自付部分在元(不含)—元(含)的,按60%比例补助;

4.自付部分在元(不含)—0元(含)的,按70%比例补助;

5.自付部分在0元(不含)—0元(含)的,按80%比例补助;

6.自付部分在0元(不含)—00元(含)的,按%比例补助;

7.超过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8.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实行住院补贴制度(不包含门诊治疗)。年度(第2期)起参互的职工住院每天补贴10元,连续参互两年的职工每天补贴20元,连续参互三年以上的职工每天补贴30元,补助天数以医保结算单据为准,最长补助时限为30天;

9.凡享受过一次住院补贴的,下一个保障期的住院补贴重新计算;

10.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多次住院的,只享受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补贴;

11.参互职工领取互助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后,累计金额达不到元的,补足元。

第十条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多次住院的,享受相应次数医疗补助,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再次累计申领。

结算公式为:补助金=(进入统筹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支付费用)×分段比例

第十一条职工申领互助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互职工身份证、医保卡和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和医疗费用收据;

3.住院治疗用药清单和出院证明书;

4.急诊转住院的,医院出具的急诊相关材料;

5.门诊治疗需提供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相关诊断证明。

参互职工已身故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当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与已故参互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受益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参互职工出院后,应由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及时到所属工会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有效期为保障期结束后90个自然日,逾期视为放弃领取补助金的权利。所属工会审核后,上报代办点或办事处留存,并将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

职工互助补助金在通过互助办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参互职工入院时间或出院时间不在保障期内,补助金的核算,按照互助有效期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进行计算。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保障期的,按照入院时间所在保障期的政策核算补助金。

第四章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在住院收费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的;

(四)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其它医疗费用;

(五)参互职工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互助期内仍未补交的;

(六)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用;

(七)工伤、生育(含节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九)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医疗费用;

(十一)打架斗殴、吸毒、自杀、酗酒等违法所致的医疗费用;

(十二)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五条如有第十四条第十二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及注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注释

①在职职工:指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以身份证为准),在工作岗位履职的职工(以参互时间为准,超过半年非正常情况下不在单位上班履职或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离岗职工,则视为非在职职工,不在参互活动之列)。

②住院:包含普通住院和急诊转住院。急诊转住院后,急诊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视为住院费用一并报销。

③门诊特殊疾病:特指恶性肿瘤到门诊治疗的放疗、化疗和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不含门诊检查和买药),其补助方法按月结算。

④自费费用:包括药品目录中乙类先行自付部分和丙类药、超限价自付等费用。

⑤单次住院:除正常住院外,还包括根据病情需要,按医嘱要求,在24医院并办结住院手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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